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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属于私募基金参与各方的意思自治事项,是否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有所体现呢?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契约型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包括清算小组的组成和人员、清算程序、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公司型基金应在章程中列明基金的终止、解散事由及清算程序;合伙型基金应在合伙协议中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配套材料清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与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相关的规定,基金清算期限并非基金合同所必须载明的内容。
我们理解,之所以监管机构和中基协均未对基金的清算期限作出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各类型私募基金,以及同类型的不同私募基金在基金投资者的构成、投资策略、投资周期、投资标的以及退出策略等方面均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并无法就其清算期限作出统一的普适性规定。不过,没有“法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清算期限上“爱咋咋”。中基协于2023年发布的《登记备案办法》就给管理人戴上了“紧箍咒”,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如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还应当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登记备案办法》配套指引将前述“一定期限”细化规定为“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由此可合理推断,“3个月”是中基协认可的基金清算期限。如前所述,因不同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迥异,对于超出3个月仍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并不会被视为违反自律规则,但须“承诺+报告”,我们理解,这亦可视为中基协在基金清算期限方面的自律管理措施。
在【(2022)京74民终809号】H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合同纠纷案中,案涉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财产投向终止时间晚于基金终止时间的信托产品,基金终止时信托计划尚未到期,直接导致不能清算的结果。且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逾期未还后,对于借款人提出的履行期限长达四年的还款方案,案涉基金管理人既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该还款方案,亦未采取诉讼或增加增信措施等其他方式进行催收,违反了管理人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案涉基金管理人在适当性义务履行方面亦存在过错,判令其向投资者赔偿其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基协的自律规则均并未对私募基金清算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或要求。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清算义务是信义义务的重要体现,一旦启动基金清算程序,应勤勉尽责永利皇宫官网,永利皇宫赌场,永利皇宫娱乐城,永利皇宫注册,永利皇宫,永利皇宫app,永利皇宫发财车,永利赌场,永利集团,永利娱乐城,永利娱乐场,永利澳门,永利博彩,澳门永利皇宫博彩官网,网上澳门彩官网,澳门永利,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基金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则应遵从商业惯例)的期限内实现全部基金财产变现,并完成清算。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在基金开始清算后,应持续监督清算人组织开展清算工作,一旦发现清算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怠于清算情形,可及时向监管机构或中基协举报,并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杨律师执业30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