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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鞍山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鼓励对初创期企业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1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8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旅游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组织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决议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支撑机构。承担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产业等领域专业人员及财务、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投资方案,报请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市财政局委托鞍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代表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同时作为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包括:执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审定的投资方案及股权退出方案、受理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申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日常管理费用标准和业绩奖励办法,在委托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七条 鞍山银行作为引导基金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等事务,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暂定人民币10亿元,首期规模2亿元。资金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在“十三五”期间逐步到位。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涉企性资金,其他来源有: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其他交由引导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主要采用参股方式,支持在鞍山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进行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
(一)参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国家、省级基金和县(市)区级(含开发区)基金以及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后,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投资,并将形成的股权委托被跟进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一)基金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并在省级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或中国证监会所属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接受其监管。
(二)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注册后3年内补足余款,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基金的出资人应在3个以上(不含引导基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一)引导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二)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收益的50%用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另50%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不担任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四)引导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7年,回收期3年。
(一)公开征集。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引导基金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由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投资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对拟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投资方案和日常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以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最终决策。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股权投资基金方案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策,形成投资决策纪要。日常管理机构根据决策纪要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向股权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须为注册于鞍山地区的创业早中期企业,且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已到位。
(三)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委托被跟进投资创业投资机构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参加清算权、分红取回权除外,且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四)引导基金投资收益的50%用于奖励被跟进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另50%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范围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产业政策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优势项目。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参股期限不超过5年,出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50%,单笔直接投资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直接投资正常退出时不计算投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实施前,应当在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三)引导基金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直接投资企业时,应事先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约定等书面方式告知托管银行取消支付指令的权利,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股权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在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企业正常运作前提下,应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章程或协议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公共性原则,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日常管理机构应接受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直接投资企业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日常管理机构报送投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等。